張某和女兒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名山一日游。登山觀景時,突遭雷雨。
張某連忙拉著女兒到一棵大樹下躲避,不幸二人卻遭到雷擊。女兒當即被擊倒,身受重傷。事后母女二人才知道她們躲雨的地方為雷區,旁邊的石壁上刻有“雷區”二字作為警示,可導游并沒有提醒。
張某母女遂認為導游有過錯,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。可是,一年過去了,旅行社以雷電屬“不可抗力”為由,進行搪塞、推托,分文沒賠。張某咨詢,旅行社做法是否合法。
說法:雷電是不可抗的,但受雷擊遭遇是可以預防避免的。
《侵權責任法》規定,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,不承擔責任。但該法同時還規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本案中,如果導游員及時提醒,張某母女完全可以走出雷區,避免遭受雷擊,在這個問題上導游是有過錯的。
對此,作為導游員的用人單位旅行社應承擔一定責任。
游客登山期間遭雷擊 旅行社未提醒應擔責
發布時間:2019/5/6 15:34:07 次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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